重要新闻
重要新闻
关于转发《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
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基层组织:
农工党中央于近日下发了《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
附件2: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农工党南京市委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
(2014年3月9日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党组织建设,推进本党组织发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组织发展工作健康有序,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以及组织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组织发展应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党员。坚持“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质量与数量、发展与巩固、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党员与发展一般党员的关系,把组织发展与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培养骨干、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应根据本级地方组织的实际情况,从发展数量、界别、地域分布、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在每年3月10日前报中央组织部。
中央从总体上把握每年不超过5%的净增率。
第五条 本党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是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发展对象是重点分工领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适当发展经济、法律、管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代表人士。重点分工领域的党员占党员总数70%左右。
第六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政治标准,以政治素质为先,严格把握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组织发展程序。
第七条 在高中级知识分子较少的地区或单位,一般不发展党员,也不新建基层组织;一般不在没有本党县级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党员。
第八条 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应坚持原则、认真考察、从严把握,做到注重素质、保持特色、适量发展、协调有序,重点在大中城市发展层次高、政治素质好、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的代表性人士。
第九条 发展无党派代表人士(包括担任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正厅级以上领导职务者,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常委,高等院校校长和副校长,担任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下属院所、国有大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者和其他重点培养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入党,应事先与同级中共党组织及中央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不在西藏自治区发展党员;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党员;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中发展党员;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十一条 一般不在离退休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十二条 新建省辖市级组织,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协调有序、平稳健康的原则,充分考虑组织发展空间、政治资源合理配置等因素,注重党员素质和组织工作基础。
新建省辖市级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知识分子比较集中;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基层组织比较健全;有适合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代表性人士,并有一定数量的骨干党员;能解决相应的工作条件(如专职干部编制、办公用房和经费等)。
新建省辖市级组织的程序:省级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中央批准,指定专人成立筹委会,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的筹备期。
原则上不再新建县级(县级市)组织。有党员的县(县级市),可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立基层组织,确需新建县级(县级市)组织的,参照新建省辖市级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发展党员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入党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的本党基层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及个人简历。如申请人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无本党基层组织,可直接向所在地本党的地方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申请人要进行初步审查,对基本符合本党发展范围和发展条件的,指定专人与其联系,帮助其学习和了解本党章程。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要进行考察和培养教育,培养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如有条件,应向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了解其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并注意听取其所在单位本党党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申请人,发给《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表》,并指定两名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受党纪处分期间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召开党员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由该基层组织负责人在《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发展的意见,并将其入党申请、有关考察材料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表》一并按组织程序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批。
第十八条 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应适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对申请人的入党申请进行审批,并由组织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新党员应划入相应基层组织,以便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部门应向新党员发送入党批准通知书,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和本党基层组织,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可同时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考察材料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留存在本人人事档案中。
第十九条 党员的党龄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党费缴纳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直接发展党员,但须依照党员发展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对新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和培养,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农工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已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现颁布施行。2004年12月9日印发的《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4年3月9日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本党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组织工作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发挥参政党党员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
第四条 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应严格按照《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规定,努力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组织凝聚力,提高党员素质,为全面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建立
第五条 基层组织应本着有利于组织和管理,有利于接受中共党组织领导,有利于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原则,按党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
第六条 党员3人以上可成立小组,设组长1名;党员5人以上可设立支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党员9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因工作需要,可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4名。
第七条 基层组织的建立、领导班子人选及名额要与所在单位(或同一业务系统、地区)中共党组织协商后,按组织程序经上级组织批准,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所辖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九条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撤销,或基层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章 基层组织的任务
第十条 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受中共基层党组织和本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本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本党的历史、章程和文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配合所在单位(或业务系统)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积极建言献策。
基层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或建议,应通过组织渠道向中共基层党组织或本党上级组织反映。
(四)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组织生活。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组织活动,保证组织生活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强组织凝聚力。
(五)关心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依法维护党员权益,按组织系统反映党员对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严格按照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每年要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年度计划,研究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增强政党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奉献意识,热心本党工作,切实搞好基层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党上级组织决定,主动争取中共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重要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与本党上一级组织和中共基层党组织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除离退休支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同志担任,同时注意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所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报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本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农工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已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现颁布施行。2004年12月9日印发的《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